江蘇師范大學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實踐機會和經濟幫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勤工助學工作健康、有序開展,根據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制定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江蘇師范大學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勤工助學工作的管理(不含科文學院)。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
第六條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生處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七條學校成立由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為組長,學生處牽頭,教務處、財務處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學生資助中心具體負責大學生勤工助學工作。各學院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勤工助學工作。
第八條工作職責
(一)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開發和審批。
(二)校內勤工助學學生勞動報酬的管理和發放。
(三)各學院勤工助學經費的監督與管理。
第三章組織與管理
第九條崗位設置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指由我校機關部門、直屬業務單位、學院(以下稱用人單位)設置的勤工助學崗位,分為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兩種類型。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可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條用人單位申請勤工助學崗位的程序
(一)機關部門、直屬業務單位設置勤工助學固定崗位,須于每學期初填寫《勤工助學崗位(固定崗位)設置申請表》,報學生處審批;學生處對各單位申報的崗位情況進行審核,根據各單位工作實際情況確定設立的崗位數。
(二)機關部門、直屬業務單位設置勤工助學臨時崗位,需提前
一周填寫《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申請表》,報學生處審批。
(三)未按照學生處規定時間申請勤工助學崗位的單位,原則上不再新設勤工助學崗位。
(四)學院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由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一條勤工助學人員的選拔
凡需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本人須提交申請并填寫《江蘇師
范大學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申請表》,交所在學院輔導員審核并簽署意見,再由學生處擇優推薦給用人單位。
(二)我校的勤工助學工作除特殊的崗位要求外,原則上僅適用于登記在冊的經濟困難學生。
(三)前一學期受過紀律處分或兩門以上課程成績不合格者,原則上不安排上崗。
第十二條崗位管理
(一)被學生處推薦上崗的學生應在一周內到用人單位報到,逾期將視為自動放棄。
(二)用人單位應對勤工助學學生予以必要的崗前培訓和紀律教育。
(三)勤工助學工作應限于假期和課余時間,勤工助學的學生每
月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0小時。
(四)用人單位應在每月30日前對勤工助學學生的工作表現進行
考核,考核標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考核的依據主要是工作態度、工作時長、工作效果等。
(五)用人單位應在次月5日前登錄勤工助學管理系統填寫相關內容,并將匯總表送至學生處。
第十三條酬金發放
(一)固定崗位考核合格,按8元/小時·人發放。
(二)各學院應在每月5日前完成對勤工助學學生的考核工作,并將勤工助學酬金匯總表報送學校計劃財務處。
第十四條其他
(一)各學院要指定專人負責本院勤工助學管理工作,確保勤工助學基金??顚S?,不得擠占、挪用,不得平均發放給學生。
?。ǘ└鲗W院節余的勤工助學資金可轉下年度使用。
(三)各學院每學期需將勤工助學經費使用情況報送至學生處。